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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可以生育二胎

2016/9/9 22:49:08 巴州知名婚姻家庭律师
计划生育是我国推行多年的一项基本国策,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不仅如此,计划生育也是《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双方所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妻生第二个孩子;禁止超计划生育二胎和多胎,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


具体规定有以下几点:
        ◆推行和奖励一胎
        国家推行和奖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凡是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国家给予奖励。比如,2000年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等等。依照《办法》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政策,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育第二胎。如1999年修订的《j匕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允许生育第二胎的几种情况: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 (七)农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深山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
        ◆生育第二胎的审批程序和时间跟制
        有特殊情况,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才能生育第二胎。而且,生育第二胎还有时间上的限制,即生育第二胎的时间必须距生育第一胎的时间间隔超过四年,而且生育第二胎时,女方的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八周岁。


        ◆杜绝和惩罚多胎
        凡未经批准生育二胎或者是多胎的,均属于违法行为,是要受到处罚的。如2000年修订的《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限制与处罚办法》规定:(一)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社会抚育费;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社会抚育费。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社会抚育费;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还要按照规定给予经济限制和行政处分。农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在调整土地时不予增加口粮田和责任田;不予增批宅基地;不给予农村其他福利;不予农转非(建设征地除外)、招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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