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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在结婚时送的金首饰属于共同财产吗?

2016/11/2 17:42:09 巴州知名婚姻家庭律师
小李与女青年柳某于1983年5月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同年8月举行婚礼时,小李的母亲送给柳某一串金项链、一枚钻石项链,玉手镯一只。后来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如何处理这些首饰,发生了争执。小李认为这些首饰属于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柳某认为,这些首饰只有妇女才能使用,又是小李母亲在他们举行婚礼时赠给她的,是她的个人财产,那么,这些首饰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呢?

  婚姻法条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取得结婚证书起,到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时止。这个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及继承、接受赠与等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合理分割。这些首饰是小李的母亲在他们取得结婚证三个月后才赠与柳某的。这时小李与柳某的夫妻关系已确定,所以,这些首饰是小李与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与,离婚时依法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也可考虑到这些首饰一直是柳某使用的,是否就分给柳某,而从其它共同财产中,分割相应的财产给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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