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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克”生育权 女人的特权?

2016/12/8 9:56:15 巴州知名婚姻家庭律师

  现实中,丁克”与生育权的PK无疑同样存在。目前,法院审理的丁克”家庭生育权纠纷主要有三种典型案例。

  一方拒绝生育 , 另方有权要求离婚

  【案例】

  鉴于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变大,生活成本增长,为不想在成为房奴”车奴”之后,又变成孩奴”, 钟某与薛某结婚之初,便立誓做丁克”一族。可5年过后,薛某渐渐有了想要个孩子的想法,但钟某却不顾及她的感受。2013年8月12日,薛某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准予离婚。

  【点评】

  尽管钟某与薛某曾有约在先,但鉴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决定了薛某有权反悔,而钟某也不得拿违约”说事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规定,准予离婚。

  妻子擅自流产 , 丈夫无权索赔

  【案例】

  刘某与夏某在恋爱期间已明确不要孩子,婚后还签订了坚决不生子女,任何一方都无权后悔”的书面协议。婚后,夏某怀孕,未得到丈夫同意做了终止妊娠手术。2013年9月,刘某以夏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被法院驳回。

  【点评】

  尽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即生育权不仅属于妻子,丈夫也同样享有。但鉴于这种权利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双方配合,也就决定了夫妻双方在行使生育权时,要彼此尊重,协商进行,不能强迫、命令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本案中,夏某有权决定是否生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案,刘某无权索要赔偿。

  单方收养,另方有权拒支抚养

  【案例】

  婚后,杨某想要一个孩子,但妻子拒绝。杨某单方收养了一个孩子,交由自己的父母代养。谁知,一场大火让杨某积累的财富化为了灰烬,其无力抚养年仅6岁的孩子。杨某要求李某承担抚养费用。李某以当初反对收养为由拒绝。杨某于2013年10月9日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判令李某支付抚养费请求。

  【点评】

  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其中的父母子女,必须是以具有血缘或拟制血缘关系为前提。血缘关系指是由婚姻或生育而产生的人际关系。拟制血缘关系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与血缘关系具有相同的地位,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很显然,李某与孩子之间并不具有血缘关系。同时,由于《收养法》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即在李某不同意收养,事实上也没有抚养的情况下,不仅杨某的单方收养行为无效,且不能因为李某拒绝生育、杨某出于无奈而为之,继而推定孩子与李某之间具有拟制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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