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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 离婚后彩礼酌情返还

2017/3/13 17:37:19 巴州知名婚姻家庭律师

  近日,路北法院机场路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经审理查明,男方与女方经短暂恋爱即领取了结婚证,在法律上确定了夫妻关系。但是因婚房尚未布置完成,民俗结婚仪式尚未举行,二人却因性格不合等方面原因,女方毅然提出分手。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争议焦点集中在结婚时男方给付的彩礼应否返还。二人对是否共同生活这一事实说法各异,女方坚持曾在一起共同生活过,而男方否认,仅认可女方在其家共同住过几次。根据我国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法院对彩礼返还请求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陈述不能确定二人共同生活的事实,但同居事实可以认定,为此,该院作出判决: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女方应酌情部分返还。双方均服判并已自动履行完毕,该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予以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标准不一的现象,具有了可操作性。但错综复杂的现实生活并不是法律条文所能全面覆盖的,要想审理好这些家长里短,除需要尽可能全面查清案件的事实全貌外,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理解法律条文主体本意的前提下,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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