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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女状告父亲要抚养费

2017/5/15 18:42:24 巴州知名婚姻家庭律师

  我未与王女士生育平平,我不认识平平,不会给抚养费!”怪了,明明平平就是王女士与谢先生的亲生女儿,为什么谢先生会不认自己的女儿呢

  近日,万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几年前被解除同居关系后,玲玲由母亲抚养,因抚养费纠纷,已经改名为平平的女儿将生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父亲给付自己抚养费

  然而,父亲根本就不再承认女儿平平,并提出除非改回原名,他才履行义务。

  女儿告父亲:

  生活困难索要抚养费

  1997年8月,玲玲出生在万州,是王女士与谢先生的非婚生女。2003年3月20日,经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解除了王女士与谢先生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女玲玲由王女士抚养,抚养费由王女士负担。

  几年后,玲玲该上小学了,需要户口。可当时王女士找不到谢先生,所以上户口时将玲玲改名随母姓,新名字叫平平。

  平平随母亲王女士一起生活至今,目前已上初中二年级了。但是谢先生一直没有对平平履行过抚养义务,平平的学习生活费用日益增加,母亲王女士没有固定收入,两人的生活越来越困难。

  我曾经向爸爸要生活费,但根本行不通。”因抚养费纠纷,平平将生父谢先生告上了万州区法院,请求区法院依法判决谢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平平独立生活时为止。

  父亲拒抚养:

  改了名就不是我女儿

  王女士在庭审中称,平平于2003年离开谢先生后,直到平平读小学六年级才联系上了谢先生,其间谢先生一直未支付平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现在平平读初中,学费生活费上涨,要求本院按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王女士说。

  但谢先生庭上的辩解却令人大吃一惊:我对原告的诉状有异议,我未与王女士生育平平,我不认识平平。”

  谢先生继续辩解:2003年,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解除我与王女士的同居关系,玲玲是我取的名字,王女士未经我允许就改了玲玲的名字,进一步证明平平不是我的女儿,我坚决不认可平平来找我要抚养费。”

  谢先生认为,凭2003年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完全可以给女儿上户口。

  同时,谢先生声称,在2003年的民事判决书中,王女士主动放弃由他承担玲玲的抚养费,证明王女士有能力抚养,当初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已抵作了玲玲的抚养费,同居生活期间的债务也由他一并承担的。

  谢先生称:除非平平改回玲玲,我才会继续履行义务。”

  法院判决:

  谢先生应支付抚养费

  万州区法院认为,按照我国《婚姻》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平平还在念初中,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在平平独立生活之前还需要父母尽抚养责任和履行抚养义务,并应由其父母承担平平独立生活之前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平平要求谢先生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法院对平平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最后,区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谢先生每月支付原告平平抚养费300元,直到原告平平独立生活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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