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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离婚后可以再次分割

2017/11/7 14:42:42 巴州知名婚姻家庭律师

  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再次分割新婚姻法最新: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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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初,安女士结识了在浙江工作的云南人卫先生,二人一见钟情,在云南办了结婚手续。婚后,安女士随丈夫到昆明发展,并购置昆明某小区房屋一套。2005年,安女士发现丈夫陷入网恋,9月,卫先生不听劝阻与网友同居,11月,安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并对昆明某小区房屋依法作了处理,离婚判决于2005年11月20日生效。离婚后,安女士返回浙江生活。2008年5月,安女士偶然得知,卫先生2005年7月还在昆明某高档小区购有房屋一套。2008年6月,安女士以前夫隐匿财产为由,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再次分割。法院审理认为:卫先生于2005年7月所购昆明某高档小区房屋一套属于原夫妻共同财产,卫先生在离婚时隐瞒了,判决该房屋归卫先生所有,卫先生补偿安女士8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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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本案中,安女士与卫先生已于2005年11月20日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但卫先生在离婚案件审理时隐藏房产,安女士可以要求针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安女士直到2008年5月才得知此事,因此于2008年6月起诉还在诉讼时效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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