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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加名离婚如何分割?

2017/11/9 9:20:13 巴州知名婚姻家庭律师
  婚后房产加名离婚如何分割?


  按规定,房产归属一般以房产登记为准,但不是在房产证加了名字就说明已经拥有该房产,如果出现房产纠纷的话,是否能分割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可以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是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另外,既然认定为赠与行为,出现以下法定情况的还将可能被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比如结婚后一方伤害另一方的父母的。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比如赠与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么另一方即要按规定尽抚养义务。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点得看双方做的合同约定。


  因此,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的,当要进行离婚房产分割时,并不按照夫妻双方平均分割。而要根据具体情况,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由法院判决。而法院进行判决时,会考虑到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有可能不会平均分割房产。


  当然,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其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看双方的投入程度。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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