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婚姻家庭律师--张爱云

离婚房产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后夫妻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但在产证上不具名,离

2018年6月5日  上海知名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bzzmhyls.com/
   婚后夫妻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但在产证上不具名,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一方或双方的父母如果明确表示(这种表示可以通过书面声明、公证等形式作出)其出资是赠与某一方的,该部分房款只属于被赠与的一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反之,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则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文章来源:上海知名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张爱云[上海]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72107055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bzzmhyls.com/news/view.asp?id=916177643272 [复制链接]